张吉恒(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50224****):
我局于2026年2月24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龙卫医技罚〔2025〕07A-8号),因你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177600元、加处罚款148000元缴至指定账户(详见附件《催告书》)。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前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金先生
联系电话:0755-28492233
联系邮箱:w-phgw-yljd@lg.gov.cn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园路71号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三楼医疗监督管理部
附件:《催告书》(深龙卫医技催〔2026〕07A-3号)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