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6〕1244号
申请人程文瑞:
申请人程文瑞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其关于深圳市敬馨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2144030700202605061396898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8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1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对申请人程文瑞关于深圳市敬馨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21440307002026050613968981)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4日向你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拒收被退回;于2026年8月31日向你提供的联系地址及身份证住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拒收、迁移新址不明再次被退回;本机关分别于2026年8月27日、8月31日及9月9日拨打你提供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6〕1244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