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顺世纪(深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金添华、龙勇君、黄丽霖诉你及中顺世纪(深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054、1122、112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05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金添华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7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6865.52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金添华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955.02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金添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996.73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金添华律师代理费1510.05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12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龙勇君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7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851.10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龙勇君2024年7月31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265.34;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龙勇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1556.11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龙勇君律师代理费1475.14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12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黄丽霖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07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29484.04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黄丽霖2024年10月19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995.06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黄丽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848.16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黄丽霖律师代理费1346.47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054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5】1122、1123号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终局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8号赛为大楼A1405)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3室(联系人:林书记员,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