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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廖思文 、陈宇东、肖焦龙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66-16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66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廖思文 2025 年 12 月6日至2026年1月 20日工资差额7839.28元。
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67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宇东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 31日工资27000元。
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6】168 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肖焦龙 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 30日工资差额15000元。
上述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上述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同力路2号A栋1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办事处1栋1楼(联系人:郭女士,电话:0755-232554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上述裁决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