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惠兴(居民身份证:4414251963051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8月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7003号302A(301A旁)为刘某玲治疗乳腺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7300元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人民币34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12月 29 日留置送达你地址,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账号41022900040037785000000000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765359085130)、深圳农商银行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002000127460386),开户名: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51900元、加处罚款34600元缴至上述账户。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编号:深龙卫医技催〔2025〕07F-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福宁路70号龙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406室
联系电话:0755-89258356,联系人:曾先生、谢先生。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