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斯特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余贻胜诉你及深圳市赛思特机械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欧米高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欧米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153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2017年2月20日至2025年9月11日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3253.65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34197.4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0781.59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本案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85号宝荷欣苑2栋2B0204)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冬青路18号宝龙街道办事处一栋一楼综治大厅(联系人:罗先生,电话:0755-232554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