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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华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5-15
  •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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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尉、李明佼、余桂花、吴一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1585号、1586号、1587号、158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1585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赵尉撤回“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19日年休假工资3000元”“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年休假工资300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尉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0677.9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尉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11月17日的餐补人民币3300元;

  四、驳回申请人赵尉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158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明佼撤回“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19日年休假工资400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明佼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17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1775.7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明佼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11月17日的餐补人民币2940元;

  四、驳回申请人李明佼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158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余桂花撤回“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19日年休假工资3300元”“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年休假工资330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桂花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151.7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余桂花2025年7月13日至2025年12月3日的餐补人民币3016元;

  四、驳回申请人余桂花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5】158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吴一丹撤回“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2月19日年休假工资2550元”“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6日年休假工资2550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一丹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4日的餐补人民币3328元;

  三、驳回申请人吴一丹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兴桥路53号华清机电1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冬青路18号宝龙街道办事处一栋一楼综治大厅(联系人:罗先生,电话:0755-23255498)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