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雾登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南京雾登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黄一培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25】162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083.65元、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1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60.9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100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对本案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莲心路34号(联系人:黄一琳,电话:0755-2869930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