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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新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6-04-22
  • 来源: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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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明伟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5】169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2日至2025年5月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2652.3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414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9856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464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8月6日的医疗费人民币36133.31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8月6日的住院护理费人民币6750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2日至2024年8月6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250元;

  九、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650元;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路2号龙岗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楼B10(联系人:房小姐,电话:0755-84812107)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