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比特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何秋荣诉你及深圳市三特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三特摩尔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25】159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工资20918.74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搬迁补贴3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425.38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5 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5662.87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010.38元;
六、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并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莲心路34号(联系人:黄一琳,电话:0755-2869930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