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九意实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叶巧珍、赖家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185、118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185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叶巧珍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4日期间的工资1216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叶巧珍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1186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赖家锋2024年7月1日2025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75073.44元;
二、驳回申请人赖家锋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