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你单位收取8名员工入职保证金,共计4100元,收取的财物价值人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已全额退回。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9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00元。
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劳监罚〔2025〕08-00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劳监罚〔2025〕08-004号)
2. 法律链接
3. 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