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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路等13名申请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433-144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洪莹楠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791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云凤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5日工资1300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彭潇漪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5月20日工资6954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丹丽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5月14日工资803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映爱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25日工资14903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林路等8名申请人诉请期间工资共计93986.26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林路等9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共计26689.80元;
八、驳回林路等13名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何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01)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2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