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顺家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顺家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王志宇(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刘惠燕、陈丽婷、陈云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959、960、96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959号刘惠燕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7498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960号陈丽婷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750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77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963号陈云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06月1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800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云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96.55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959、960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963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