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瑞华眼镜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黄天斌、戚石林、刘彩蝶、韦盛陆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734、735、736、73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734号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天斌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2月10日工资共计9618元,其中2024年10月22日至10月31日工资1511元、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6837元、2024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工资1270元。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735号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戚石林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10日工资共计4902元,其中2024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工资3603元、2024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工资1299元。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736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彩蝶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工资共计8596元,其中202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4596元、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工资4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5】737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韦盛陆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340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莘野路东一巷16号101)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