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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于前进诉你及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120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3862.10元;”“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72000.00元;”“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报销款704.00元;”“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补缴2025年4月社会保险;”“深圳市联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补缴2025年4月住房公积金;”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74693.28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206.9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8400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开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离职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五楼506(联系人:刘书记员,电话:0755-8960811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17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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