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顺应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我局结合区域产业发展实际,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拟废止2023年11月印发的《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府规〔2023〕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实施细则》及废止说明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
2025年9月12日至9月25日
二、征集方式
公告期间,有关单位、个人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1340办公室,邮编:51817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字样。(联系人:杨先生,联系电话:0755-89946363)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gjtgk@lg.gov.cn。受理单位: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说明
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