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府行复〔2025〕923号
申请人皮文倩:
申请人皮文倩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沙湾)行罚决字〔2025〕47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5〕9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的深龙岗公(沙湾)行罚决字〔2025〕47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皮文倩的行政赔偿请求。如你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向你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电话停机、上门无人被退回;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身份证住址邮寄《行政复议决定书》,因电话停机再次被退回;本机关分别于2025年8月13日、8月20日拨打你提供的电话,均无法接通。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深龙府行复〔2025〕923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联系方式:龙岗区行政复议办,0755-2868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