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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贵州锦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贵州锦云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张超峰诉你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24】38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撤回对第二、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3号(联系人:邓慧珊,电话:0755-8409373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3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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