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众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思汝等29名申请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910号-193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补正决定书。补正决定事项如下:
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4】1910号-1938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一页第十行“被申请人:深圳众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补正为“被申请人:深圳市众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章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44)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补正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