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深龙商责退〔2025〕1号
当事人:陈平均,男,身份证号码:4103**********0573,地址:河南省新安县。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向我局提交2024年深圳汽车置换更新活动补贴申请,并于12月4日获得补贴资金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经审计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符合《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4年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指引>的通知》第三条第5款“补贴对象需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不在限制期内”的规定。
现依据《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2024 年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指引〉的通知》第三条第5款、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已不符合申领补贴资金条件,我局决定收回对当事人已发放补贴资金,并取消当事人参与此次活动的资格。
现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已获取的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元(小写:¥13,000元),以下述方式退还补贴资金:
(一)银行退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账号:755972804210000
备注:请注明“退回2024年汽车置换更新多领补贴款”及退款人姓名。
(二)现场退款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152室
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携带材料:身份证原件、退款凭证复印件。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失信行为情形的,将同步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