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补充明确行政委托执法权限范围,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在2022年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与本区十四个街道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下称“原协议”)基础上,补充签订《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
现将龙岗区各街道《行政执法委托补充协议》公示,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的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十四个街道办事处
二、补充委托协议的行政执法事项
(一)2022年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与大鹏、葵涌、南澳三个街道办事处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因上述街道仍隶属龙岗区管辖,拟将协议文本中所有“大鹏新区XX街道”的表述统一更正为“龙岗区XX街道”,确保协议主体与法定行政区划隶属关系一致。
(二)因原协议签订后《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发布实施,故在原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和权限”中补充约定:
“(五)依法对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团体或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地方性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四、委托期限
原协议委托事项期限为5年,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新增委托事项的委托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受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