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长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4210):
经立案调查,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如意路与盐龙大道辅道交会深圳市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建设了三处一层构筑物(犬舍)及一处一层建筑物(L形状的宿舍及办公室),总建筑面积为384.64平方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未能有效送达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龙城[2025]罚字第00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及第七条的规定,对你上述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位于深圳市华南流浪动物救助中心内的三处一层构筑物(犬舍)及一处一层建筑物(L形状的宿舍及办公室)总建筑面积为384.64平方米,拆除构筑物与建筑物的坐标详见《违法建筑坐标表》。
2.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98号,联系电话:0755-89916166。)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