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建混凝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肖小华、宋玉洲等两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914、191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914号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肖小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9000元。
深龙劳人仲(园山)案【2024】1915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玉洲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23日期间工资10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宋玉洲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宋玉洲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银荷路62号华丰智谷-园山高科技产业园A栋708)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福桐路数字硅谷产业园南门D栋一楼园山街道劳动仲裁庭(联系方式:立案前台,电话:0755-28389606)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