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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龙岗区荣德幼尔摄影店<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优家王国<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

深圳市龙岗区荣德幼尔摄影店(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幼尔摄影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优家王国(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黎钊、胡伟丽、朱小飞、吴沫沫、杨燕燕、杨永强、郑雨薇、乔娜诉你及深圳优爱摄影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王景超(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3-8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3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黎钊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739.37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4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伟丽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617.99 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5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小飞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737.4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6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沫沫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621.73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7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燕燕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300.5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8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杨永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276.9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79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雨薇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850.73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5】80号案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乔娜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669.12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不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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