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御术华医健康咨询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林贺诉你及深圳市御术阪田健康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4】117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二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7925.6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社区平吉大道平朗路9号万国城C座4A)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