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泰宇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张汝连诉你及广东金康投资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25】940号)。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三楼307(联系人:刘书记员,电话:0755-89608064)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9日上午9:30在坂田仲裁四庭(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498号坂田仲裁庭五楼50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