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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沈志坚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24】117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2882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80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77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112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二至六项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现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且已在你注册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吉夏社区文坑路2号D楼507)张贴公告。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二办综合服务大楼C202室(联系人:林先生,电话:0755-28409553)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