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蜜湖国际交流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韩银花诉你及深圳市致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5】19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第二、三被申请人及关于对第二、三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联系人:石小姐,电话:0755-85238745)领取以上文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该仲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lg.gov.cn/bmzz/rlzyj/xxgk/qt/tzgg/index.html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