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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丝祺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吉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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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何雅文诉深圳市丝祺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丝祺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吉祥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丝祺艾尚美容美发店(个体工商户)(第三被申请人)、林恩武(第四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24】181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二、第一、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4720.00元、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工资25542.64元及2019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17000.00元;三、第一、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7216元;四、第一、第二及第三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2月27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吉祥里豪庭9栋铭德大厦C座102。你可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沙园路龙城街道办C栋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劳动仲裁立案室,电话:0755-899163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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