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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邓瑞华、潘惠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24】3240、3241号),诉求金额合计人民币76410.00元。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仲裁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1、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3、当事人送达信息确认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调解建议书。
本公告已于2025年1月13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良安田社区388工业区振兴路22号。你可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领取以上文书及材料(联系人:刘颖芝,电话:0755-85238727)。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3月6日14时30分在劳动仲裁(2)庭(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国土大楼一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