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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典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龙劳人仲(吉华)案【2024】32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决定事项如下:
对本案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1楼仲裁立案窗口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办事处1楼仲裁立案窗口,联系电话:0755-28259223。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