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深龙审通〔2015〕33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6月22日,对龙岗区临时规划展厅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建筑工务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区文化中心内。根据《区委领导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4号),会议原则同意临时规划展厅工程实施方案,造价控制在800万以内,由区建筑工务局统筹该项工作,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完成其中的设计部分,并配合区建筑工务局完成后续建设实施。资金来源为区财政。
该工程结算报审单位为区建筑工务局,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根据区建筑工务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临时规划展示厅改造设计布展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招标及委托有关事宜的函》(深龙工函〔2011〕483号)、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临时规划展示厅改造设计布展施工一体化工程项目招标及委托有关事宜的复函》(深规土龙函〔2011〕1090号),该工程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平台进行招标,区建筑工务局分别于2011年5月11日及2011年5月27日发布了该工程招标公告,均只有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力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2家公司报名参加投标,经龙岗规划国土管理局推荐,区建筑工务局将该工程直接发包给深圳市赛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设计及施工。
该工程于2011年6月开工,同年7月竣工。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经区建筑工务局及深圳市丰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报审造价7 201 322元,经审计,审定造价6 335 207.97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6 225 609.97元),核减866 114.03元,核减率12.03%。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区建筑工务局共收到区财政局拨入该工程建设资金5 283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基本完整,能够反映本工程的建设过程。在财务管理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866 114.03元。主要原因是:
1.因报审结算部分工程量多计,核减造价276 083.87元;
2.因报审结算部分材料、设备单价偏高,核减造价417 417.80元;
3.其他原因(如规费及税金等)核减造价172 612.36元。
(二)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工程建设。根据区建筑工务局报送的资料,该工程未报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就进行开工建设,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的规定不符。
(三)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该工程于2011年7月竣工,直至2015年1月, 区建筑工务局才将该工程竣工决算报送审计,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866 114.03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的工程造价866 114.03元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6 335 207.97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未经申请和批准立项就进行工程建设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发改部门批准立项。
(三)关于未按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管理中,应严格执行《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审工程竣工决算。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