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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工程质量检验站第一分站综合楼建筑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6〕22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6年1月18日至6月28日,对龙岗区工程质量检验站第一分站综合楼建筑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质检站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布吉街道丽湖路工程质量检验站第一分站综合楼内,根据深龙发改〔2013〕440号概算批复, 项目计划投资总额532.2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工程对龙岗区质量检验站第一分站综合楼进行装修改造,建筑层数8层,建筑面积约3 474平方米,工程主要内容包括: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强电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防水工程、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电梯工程等。工程施工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采用抽签定标法确定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3 533 813.82元。工程建设单位为区质检站,设计单位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监理单位在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监理类房屋建筑工程组别中抽签确定为珠海巨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于2013年8月30日开工,2014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本工程造价审计在区质检站和深圳市建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送审造价4 437 060.70元,审计审定造价3 917 557.16元(其中建安费3 585 486.36元),核减519 503.54元,核减率11.71%。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该工程资金来源为区质检站自筹。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即开工建设的问题;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区质检站未对该项目进行项目辅助核算,不利于该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519 503.54元。主要原因:

  1.多计工程建安项目单价和工程量,核减514 985.57元;

  2.施工招标代理费核减4 517.97元。

  (二)审计过程中发现虚假发票。审计组审核燃气工程造价时,发现燃气接驳碰口费发票为虚假发票,金额为53 500元。

  (三)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即开工建设。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13年8月30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在未签订合同情况下即开工建设。

  (四)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4年9月28日竣工验收,2015年12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519 503.54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本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519 503.54元予以调减,以审计审定造价3 917 557.16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审计过程中发现虚假发票的问题。经审计指出该问题,建设单位已将提供虚假发票的施工单位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移交区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向地税局举报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截至审计时止,建设主管部门对该施工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录。在今后的项目送审中,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送审资料审核,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三)关于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即开工建设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的相关法规,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区质检站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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