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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园西入口及停车场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深龙审通〔2015〕267号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7月21日,对龙园西入口及停车场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龙岗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龙岗街道龙园,经深龙发改〔2009〕19号文件批准实施,计划投资631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统筹。主要工程内容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网破除及恢复工程等。建设单位为龙岗街道办。本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公开招标,采用抽签定标法,确定中标单位是深圳市蛇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中标合同价4 457 183.23元。监理单位是深圳市天创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是深圳市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和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工程于2009年2月16日开工,2010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广厦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4 703 613.16元,审定造价4 106 068.82元(其中建安费 3 585 931.42元),核减597 544.34元,核减率12.70%。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根据龙岗街道办提供资料查证,截至审计,龙岗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共4 140 000元。对比审定造价4 106 068.82元,结余资金33 931.18元,建设单位应将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按原渠道返回。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及财务资料基本齐全,但存在工程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问题;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了本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597 544.34元。主要原因是:1.因多计工程量,核减工程造价100 619.21元;2.因现场部分花卉达不到设计要求,核减工程造价243 631.44元;3.因合同工期延误,核减工程造价80 000元;4.其它如规费税金等,核减工程造价60 447.09元;5.多计工程建设其他费112 846.60元。

  (二)多付工程建设其他费52 816.80元。该项目工程设计费审定价254 384.85元,已付款260 000元,多付深圳市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5 615.15元;标底编制费审定价16 069.84元,已付款26 000元,多付深圳市建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标底编制费9 930.16元;工程监理费审定价 140 568.51元,已付款177 840元,多付深圳市天创建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37 271.49元。

  (三)工程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招标。该项目工程设计签订合同日期为2009年1月4日,合同价为296 300元,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和深圳市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未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该行为与《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第六条“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规定不符。

  (四)设计单位超越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该项目设计单位为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和深圳市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经核查,深圳市道合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不具备工程建设设计资质。该司承接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行为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不符。

  (五)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本工程于2010年4月20日竣工验收,2015年8月报送审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报送审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造价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597 544.34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4 106 068.82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多付工程建设其他费的问题。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的规定,多付的工程款52 816.80元建设单位予以追回。

  (三)关于工程设计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问题。由我局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四)关于该项目设计单位超越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问题。由我局移交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五)关于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建设单位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龙岗区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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