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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龙府办规〔2019〕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4-08

文  号:深龙府办规〔2019〕1号

深龙府办规〔2019〕1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承接龙岗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指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购买主体”)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行职责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承接主体”)承担,并由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向承接主体支付费用。

  第四条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注重实效。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激发社会创造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为根本目标,通过完善评价监督机制不断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切实解决政府管得过多、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不高等问题。

  (二)转变理念,评管结合。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引入第三方评价,制定科学有效的数量、质量、流程、绩效等标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评价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三)依法合规,权责明确。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稳妥推进,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沟通,齐抓共管。

  第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工作体系,具体包括:

  (一)事前建立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的项目实施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

  (二)事中加强合同管理和信息公开,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质量和按约定时间进度完成服务任务,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义务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三)事后对购买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成果验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培育作为承接主体的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管理操作指引。

  第七条 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参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治把关、绩效评价和执法检查等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不得侵犯管理对象或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个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接受服务。

  第二章 事前评价监督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和《龙岗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制定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及部门预算,并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购买服务的政策法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购买服务的工作安排和组织措施。

  (三)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绩效目标以及绩效评价标准。

  (四)购买服务的项目成本核算和支出标准。

  (五)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

  (六)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和工作要求。

  (七)对购买服务的评价监管措施。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及工作目标,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费用成本和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进行购买服务成本核算,提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

  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购买主体和集中采购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和监督制度,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当年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则由购买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自行采购管理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自行组织采购服务项目,应当明确具体购买方式,制定相应的项目立项、申报、评审等规范化流程,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组建专业评审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提出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书》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预算符合项目申报规定。

  (二)对服务对象的需求有科学的分析,有明确的服务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指标。

  (三)项目目标、活动、产出和效果的逻辑框架清晰。

  (四)项目执行团队能力与项目工作任务相适应。

  (五)项目成本预算和支出报价符合实际。

  (六)项目计划安排合理。

  (七)项目监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法得当。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合同内容应包含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期限、数量、质量要求、验收程序、资金及支付方式、权利义务、风险应对措施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三章 事中评价监督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制定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告等规范文本,建立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对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指导购买主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统一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在对合同履行执行监控过程中,如发现承接主体偏离合同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承接主体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能时,应当及时向购买主体报告,并依照合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买主体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本办法重新确定承接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应当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管理。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四章 事后评价监督

  第二十条 购买服务合同约定任务完成以后,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结项报告和项目成果相关材料。

  购买主体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对服务成效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项目验收时,承接主体存在未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使用资金不符合合同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情形,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出项目整改意见。

  承接主体不配合实施整改的或进行整改后项目仍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承接主体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服务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的,购买主体应按照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活动,评价活动要体现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相结合、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除开展重大项目绩效评价以外,购买主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的整体检查评估活动。检查评估结果抄送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性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重点是组织实施过程的合规性、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定期召集购买主体、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综合监管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各购买主体依托“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信息平台应当采集、记录并公开以下信息: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检查评估情况报告。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上述公开内容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应当提高信用信息数据运用意识和能力,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并使用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承接主体的依据之一,不得向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各购买主体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7〕8号)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细则》(深财购〔2017〕42号)的规定,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将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及时推送至区信用信息平台,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褒扬激励守信行为和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对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科室(部门)统一协调本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和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依照规范的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工作提供尽职调查、绩效评价、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等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 购买主体和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评价监督工作所涉及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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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