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说明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1-31
文 号: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增强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龙府办〔2017〕23号)精神,特制定《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解读方案,具体如下:
一、解读提纲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二)出台《办法》的目标任务;
(三)《办法》适用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范围;
(四)区属国企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方式;
(五)区属国企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审批决策程序。
二、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三、解读途径
政府部门网站、宣传资料。
四、解读时间
《办法》发布后及实施期间。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管,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区四家直管企业分别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小额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区产业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非工程类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龙岗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物品及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各直管企业对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金额、审批程序、采购方式等均作了规定,但各企业管理办法标准不统一,公开招标及自主采购规定的金额不一致,国资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2019年8月省委第十巡视组对我区进行巡视并指出我区对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未监管到位,为配合做好该问题的整改工作,区国资局立即启动制定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区属国企采购行为的监管。
二、出台《办法》的目标任务
《办法》明确了区国资局、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在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中的分工责任,明确了区属国企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审批权限,有利于区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三、《办法》适用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范围
《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者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区属国有企业工程招标或者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或货物采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龙岗区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区属国企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
企业货物服务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
(一)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场公开交易。若采购项目符合《办法》规定的竞价采购情形,企业可以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二)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若符合《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情形,企业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相应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单项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不含)之间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企业可以采用《办法》规定的相关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四)单项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购。
五、区属国企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审批决策程序
(一)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者竞价方式采购的,企业按照内部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执行;
(二)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或非竞价方式)采购的,直管企业经相关决策会议集体研究、辖属企业经直管企业相关决策会议批准后,报区国资局审批。
(三)采用自行采购方式的,企业须按照“货比三家”和“集体决策”的原则执行。
(四)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