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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废止《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6-02-28

文  号:

关于废止《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现就废止2023年11月印发的《龙岗区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深龙府规〔2023〕2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说明如下:

  国务院于2024年8月正式施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令第783号),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不得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国家发改委于2024年12月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发改体改〔2024〕1742号)强调各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土地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若干措施》是深圳市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若干措施》部分规定条款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相悖,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现行《若干措施》部分条款规定与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需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