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机构: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1-13
文 号: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非农建设用地落实、调整及开发建设等工作,龙岗区于2020年12月印发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20〕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在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其继受单位,下同)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深圳市容积率调整、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等有关政策陆续更新,同时存在行政职权调整和机构撤并等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与实际情况衔接。
原办法于2021年1月15日施行,将于2026年1月14日到期。为进一步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切实保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强化相关政策衔接和推进项目落实,我区对《龙岗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
(二)《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办法》(深龙府〔2002〕67号);
(三)《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
(四)《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深府〔2005〕65号);
(五)《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
(六)《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七)《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
(八)《市规划国土委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2号);
(九)《龙岗区查违办关于印发〈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操作指引〉〈龙岗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操作指引〉的通知》(深龙查违〔2020〕53号);
(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2023年4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规〔2024〕1号);
(十二)《深圳市工业及物流仓储用地容积调整管理规定》(深府办规〔2024〕2号);
(十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25〕7号);
(十四)《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规〔2025〕2号);
(十五)《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深龙府办规〔2025〕2号);
(十六)其他相关政策。
三、重点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共三章13条,包括总则、用地落实、调整、开发及指标核销、附则。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着力盘活资产,促进多元利用
一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允许将用地批复未明确将其纳入非农建设用地管理范畴的同富裕用地、扶贫奔康用地参照非农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二是适当扩大调整范围。对非农建设用地的指标落实和用地调整无法在本社区安排的,经批准可在本街道范围或原建制镇范围内安排。
三是放宽调整情形。新增“因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的自拆重建产业项目需要的”和“因公共利益等其他政府原因的”2类可调整情形。
四是鼓励产业发展。规划为工业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建成区,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理清经济关系,将地上建筑物拆除,可按空地进行开发建设;规划为工业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未建部分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申请分宗,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批准后可按空地进行开发建设。
(二)衔接最新政策,强化责任落实
一是明确审定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负责审定非农建设用地落实、用地调整方案(除原用地位置对范围进行微调、调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外)、调入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的自拆重建产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含未建房户)以及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是强化责任分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落实、调整、开发、指标核销等事项及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及的非农建设用地事项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规定审批程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相关事项,应符合集体资产管理政策有关要求,并取得辖区街道办事处明确同意意见,如涉及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还需取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明确同意意见。
(三)立足实际施策,保障集体权益
一是已享受非农建设用地权益的不可调整。不可调整的“已享受非农建设用地权益情形”包括:划定后签订的征(转)地补偿协议已给予非农建设用地货币补偿或土地安置、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土地或建筑物产权登记、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办理规划验收等。
二是未享受非农建设用地权益的可申请调出。本办法规定在城市更新项目纳入计划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立项后,非农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允许调出,但未享受非农建设用地权益的可申请调出。已享受地价优惠、保障房减免、纳入计划合法指标、转移容积率等情形视为“已享受非农建设用地权益”,不可调出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三是完善未建非农建设用地开发建设规定。未建非农建设用地申请开发建设,批准用途应与已生效法定图则规划用途相符;不相符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进行调整。
(四)结构更加精简,提升治理效能
一是对不具普适性的事项不再单独规定。相关重大事项可进行专题研究,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批。
二是对其他政策已有明确要求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非农建设用地相关事宜前置程序与集体资产管理政策规定重叠的内容;删除了村办小学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非农建设用地申请修改法定图则及提高容积率等与其他政策规定重叠的内容。
三是不额外新增审批程序。本次修订删除了非农建设用地调入项目后3年内需纳入计划或目录的时间限制;规定按原办法调入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已满3年,该项目仍未纳入计划或目录,但项目有实质性进展的,经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确认同意,原已调入非农建设用地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