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15
文 号: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和实施效率,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制定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我区印发实施了多部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公司资产管理、经营管理等的监管力度,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如《关于印发<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办〔2011〕21号)、《关于印发<龙岗区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深龙府〔2006〕47号)等,上述文件已于2024年年底到期自动废止。且《深圳市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已印发,现亟需制定新文件予以配套实施,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因此,我局制定《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着力提高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监管。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发展、监管“两手抓”。锚定“监管不松劲、发展不停步”的总目标,强化“事前+事后”监督模式,在运营监督、风险防控、增值策略等关键环节上精准发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精准精简。依托上级文件研究讨论新提法、新要求,强化放管并重,力求条款设定有依有据、表述准确、逻辑紧密,切实提升经营运营效率。
三、《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设置总则、资产管理、企务、财务公开、附则等共五章三十四条。
(一)摸排管好“三资”明白账。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资源、资产台账,按时如实、不遗不漏、应录尽录数据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同时,要求公司全面规范清产核资和账户清查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内容、范围、职责等,自行摸清“三资”家底符。
(二)利用“银企互联平台”实时动态监控集体资金。要求专项资金专项管理,以及监事会每年对银行账户至少开展一次以上银行账户清查,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三)分类管理资金。要求股份合作公司按需设置基本账户、保证金专户、集体股专户、监管账户,严格规范各类账户使用范围、支出程序和审批权限等;明确基本账户使用范围,明确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押金使用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但不影响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后使用此类资金进行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等行为;此前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保证金、押金,需在定期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办理转存手续。
(四)科学合理放宽资金使用权限。一方面,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定“大额资金使用”单笔支出额度,对于收入规模大的股份合作公司按照上限额度支出审批,对于收入少的股份合作公司设置支出下限;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统计方式,综合分析各股份合作公司基本支出情况,将基本账户最高资金限额从2011年“21号文”规定的不超过100万元提升至200万元,且如公司限额需突破上述限额的,可由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公司资产规模、日常支出等情况对其申请的额度进行审查确定,进一步放活资金限额权;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自主经营决策权,放宽未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资金使用程序。具体为:单笔支出金额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的,经公司相关民主程序决策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后支出,单笔支出未达到大额资金使用的或者根据街道备案合同进行支出的,按照“先支出后备案”的新模式执行。同时,在公司账户预留的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公章或负责人私章,仅对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基本账户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强化股份合作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硬性规定15个应主动公开事项,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制定企务公开制度,畅通股东投诉渠道,压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明确合同签订、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签订程序,总公司和下属子、分公司印章保管、使用,总公司应设立档案室,统一归档下属子、分公司档案等的硬性规定,严格规范各类档案的管理、查阅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