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律法规 > 龙岗区政策文件解读

名  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机构:龙岗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7-10

文  号: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公司自主经营能力,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制定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5年至2011年期间我区印发实施了5部规范性文件,加强对公司大额资金使用、重大事项决策等的监管力度,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文件制定时间较早,已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自动废止。

  随着我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各股份合作公司业务量逐渐上升,监督需求和必要性也随之提高,我局系统梳理上位法依据,整合优化我区现有的集体资产管理规范性文件,拟定了《管理办法》,在以往外部单向监督(政府部门审查备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外(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区街集体资产部门监管)多维一体集体资产监督新模式,着力提高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监管,为集体资产安全、保值、增值护航。

  二、制定原则

  (一)坚持发展、监管“两手抓”。锚定“监管不松劲、发展不停步”的总目标,借鉴新时代中国式企业管理模式,强化“内部+外部”监督管理,在运营监督、风险防控、增值策略及做实做强监事会等关键环节上精准发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精准精简。依托上级文件研究讨论新提法、新要求,强化放管并重,力求条款设定有依有据、表述准确、逻辑紧密,切实提升经营运营效率。

  三、新旧文件对比

  近年来,我区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各股份合作公司业务量逐渐上升,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我局根据集体资产监管需要和公司发展要求,聚焦职能定位、经营管理、风险防控、内外监督等方面,将5部已过期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删、修、增”,形成《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删除内容

  一是删除与现有文件重复部分。如,2024年我区已出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体产权交易流程,故《管理办法》删除2011年21号文中涉及集体用地建设项目、资产租赁等部分。

  二是删除细项操作流程。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数量较多,规模大小不一,当前公司的运营模式与旧文件的硬性规定不完全契合,《管理办法》作为纲领性文件,不再规定“投资、贸易管理”等具体流程,而是通过配套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多个内控指导性意见,引导其根据自身运营实际和发展需求,自主设计并实施贴合公司特色的制度体系。

  三是删除“股份合作公司违规操作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审批”等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的事项。

  (二)修改内容

  一是统揽全局,抓“框架”放“细则”。将旧文件具体操作指引,整合转化为原则性、框架性条款。如,将旧文件《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十一章43条整合为《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财务管理框架性条款。

  二是以“灵活标准”代替“一刀切”。如,将旧文件规定的“所有资金往来接受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修改为“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在配套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将“大额资金”明确为“单笔支出达到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20%或400万元”,而大额资金使用范围以下支出,强调从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督检查模式转变,更加符合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日常经营需求。

  (三)新增内容

  一是根据《条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区、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职责予以明确。

  二是根据《条例》《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关于“四个平台”要求以及系统建设配套需求,新增股份合作公司“三资”数据录入管理、资金账户管理使用、银行存款额度等规定。如第十条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资源台账、固定资产台账,并将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化系统;第十二条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其开立的银行账户纳入信息化系统,开通银企互联服务等。

  四、重点条文解读

  《管理办法》设置总则、资产管理、责任追究、附则共四章二十七条,主要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制订,具体如下:

  (一)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全力压实监管责任

  一是各上位法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仅有框架性表述,适用范围不够明确。为便于实操落地,第14条要求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对“重大事项”予以细化明确,制定重大事项清单,确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二是重点要求公司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提高自身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进一步说明股东监督以及质询权力,强调区、街道、公司监事会、股东等多角度聚力公司监督检查,确保公司管得住、行得稳。

  (二)强调数字化监管,摸排管好“三资”明白账

  一是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将银行账户纳入“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充分利用“银企互联平台”,实时动态监控集体资金。

  二是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资源、资产台账,按时如实、不遗不漏、应录尽录“三资”信息到“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推动数据标准化、标签化、可视化,实现数据信息化集中管理,提高时效性和准确性。要求公司从制度、内容、范围、职责等方面全面规范清产核资和账户清查工作,自行摸清“三资”家底,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三)主抓资金管理,推动监管集权和简政放权并行

  一是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22条及《关于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集中记账强化财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深龙纪〔2009〕31号)第4条,再次重申“村账街核”,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的凭证进行审核,为未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的支出从“事前审查”向“事后检查”等监管模式的转变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要求公司资金分类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基本账户、保证金专户、集体股专户、监管账户,采取专项资金专项管理的方式,推进资金监管与实施的全过程融合,提升资金监管的广度与深度。同时,在公司账户预留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公章或负责人私章,仅对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基本账户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相比起2011年21号文中“所有资金往来接受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监管”以及“单笔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报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能支出”更加灵活,更加符合我区股份合作公司日常经营需求。

  (四)推进公司内部治理,创新集资监管模式

  一是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建立企务、财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并制定公开事项清单,进一步压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持续推动民主监督和企务全过程公开。

  二是将“议事规则”纳入文件范畴,要求各公司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细化公司重大事项内容清单,明确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更有效地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监管新范式,“免责”助力创新发展

  根据《条例》,参照《深圳市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明确股份合作公司经营投资“无责、免责、容错”内容,设立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涉创新发展事项的免责条款,鼓励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敢想、敢为。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 深龙府办规〔2025〕2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