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龙岗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街道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的举报适用本制度,其他各部门及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并向街道安委办备案,设立安全生产信访机构(或岗位)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安委办是辖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受理和综合协调部门。
第四条 街道安全生产有奖举报资金,从街道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经费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专(兼)职消防队员以及其本身工作职责具有排查处理的人员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件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方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住宅等有关场所存在下列事项的,均可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委办举报,也可以向所属社区安全办举报,社区安全办受理后及时告知安委办。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存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隐患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扰乱事故调查秩序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隐患。
(五)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违法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除通过12350全国统一举报专线外,可通过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到安委办以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安大道309号平湖街道办事处619室,传真:85238627。电子邮件:phanjianban@lg.gov.cn。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事件时,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及所举报隐患、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举报单位或场所名称、详细地址和具体情况等。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事件后,要如实记录备案。对迟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安委会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安委办在受理举报后,对街道能处理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应及时协调进行处理,要求有关部门、社区进行核查,有关部门、社区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报安委办,安委办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安委办,或者直接转至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安委办。对经本单位协调后仍无法解决或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的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安委办或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安委办在受理举报后,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报街道领导和区安委办,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防范措施,防止行为进一步恶化。
第十三条 对于上述举报事项的处理时限,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人员应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六条 受理和调查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部门工作人员,与被举报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事件,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采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安委办受理的实名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对举报人进行通报表扬、表彰,并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一般违法事件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200-500元的奖励。如隐患情况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较为轻微,原则上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举报较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的奖励。举报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报街道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属于一般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一般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起奖励1万元;属于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2万元;属于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3万元;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5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30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安委办复核确定。严重或者危害程度介于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之间的,认定为交大事故隐患。
单宗举报发放奖金不超过2000元的,由安委办提出意见,报街道分管领导决定。单宗举报发放奖金超过2000元的,报街道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事件进行核查处理后,如举报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在查处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条 举报同一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事件,只给予一次奖励,即同一事项,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第一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奖举报的奖金须由举报人本人领取,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事件。
(四) 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者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民向政府部门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事件后,可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了解和询问举报事项处理情况,有关单位或部门应给予回复。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举报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事件,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和人身伤害。
第二十七条 公民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杜绝歪曲实事、恶意竞争、打击报复等不法行为。对于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行政部门正常工作,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不能同一事项重复举报,不得将同一事项同时向多个单位或部门举报以骗取奖金。对多次或向多个单位或部门举报同一事项,重复领取奖金的举报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已领取的奖金全额退还,并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甚至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奖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第一举报人,是指对同一安全生产违法事件最先进行举报的个人。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街道公安消防、建设、交通运输、市监、农林、文体等部门的有奖举报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街道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