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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坪地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19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坪地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龙岗区坪地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清单。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概况

  坪地街道(以下简称“区域”)位于深圳市东北部,地处深圳、东莞、惠州三市交界地带,东北与惠阳新圩镇交界,西北与东莞清溪镇接壤,东南与坪山坑梓街道毗邻,西南与龙岗中心城相连,辖区面积53.42平方公里。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稳中向好。2022年坪地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优良率为91.7%,PM2.5年平均浓度为20微克/立方米,臭氧年平均浓度为89微克/立方米;区域内的龙岗河以及丁山河、黄沙河、黄沙河左支等支流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考核河流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声环境方面,2022年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其中3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均较高,2类功能区昼夜间达标率均较低,主要受交通道路噪声、工业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等影响;区域生态综合指标等级为一般,除龙岗河市级湿地自然公园和深圳松子坑市级森林公园、丁山河两侧区域外,其他片区植被覆盖度较低,生物多样性一般。

  (二)区域发展目标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坪地街道位于“一芯两核多支点”发展战略的“东核”——低碳智造核。高标准打造低碳智造核,擦亮国际低碳城低碳品牌,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一带一路”高端环保产业园、氢能产业园、低碳城文化会议中心为绿色驱动力,打造国际低碳交流合作示范区和国家可持续发展先锋区。

  根据产业规划,区域以通用电子元器件产业、AIoT产业、绿色能源产业、低碳生活产业、创意生活产业为主导,辅助发展科技服务业、商务支持产业、地方优势产业、生活服务业。坪地街道部分区域属于龙岗区东部先进制造业园区范围,其产业导向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新能源、生物医药、超高清视频显示、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

  根据生态环境规划,到2025年,区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得到进一步优化,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全面达到要求,生态环境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96%,PM2.5年均浓度低于22微克/立方米;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比例不低于6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100%得到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土壤安全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格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切实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提升。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引入要求

  (1)鼓励引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除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条件,确保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地块,应严格落实《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

  2.功能布局要求

  (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优化污染源布局,规划工业用地在建设时宜预留各类环保设施功能空间,将产生污染排放的工序或车间设置在远离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一侧。

  (3)在已建成或者规划建设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4)在水质净化厂、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等周边设置的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楼等敏感建筑物。

  3.污染排放管控

  (1)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严控面源污染。持续推进管网修复与改造,加快推进河流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河流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2)深入推进VOCs治理和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加强大气工业污染源防治。强化扬尘污染治理,全面落实工地扬尘“6个100%”治理措施。

  (3)加强重点工地源监管,加大夜间施工管控力度。加强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管控。

  (4)持续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提升末端处理能力。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开展建设项目N0x等量削减替代,V0Cs两倍削减量替代。其中,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6)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治,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内电镀等产业链配套企业入园。严格重点重金属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替代比例不低于1.2:1。

  4.生态保护要求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优先保护单元、永久基本农田、基本生态控制线、河道蓝线等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优化生态空间,以水库、公园作为生态源地,以道路、河流为骨干,强化片区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加强生态源地和生态节点之间的连通,提高生态系统网络格局的稳定性。

  (2)加强龙岗河市级湿地自然公园和深圳松子坑市级森林自然公园管理,构建多种动物微栖息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资源。

  (3)实施矿山、森林、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快推进丁山河景观提升项目、龙岗河湿地公园等郊野公园建设。

  (4)结合碧道建设,以水质净化厂、非供水水库为水源,构建以再生水为主、湖库为主的多水源补水保障体系,恢复河流生态系统多样性。

  5.环境风险防控

  (1)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规范落实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

  (2)严格重金属风险管控,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推动辖区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3)城市更新项目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需要依法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必要时开展土壤修复。

  (4)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处置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5)推进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规范化整治,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

  6.绿色低碳发展

  (1)加快推动传统行业绿色转型,促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改造。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的前提下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

  (2)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制度,依法开展能源审计,新建工业项目碳排放强度优于行业基准水平。

  (3)严控用水总量,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水关。推动水质净化厂节能降耗,提高再生水利用规模与利用率。

  (4)优化调整能源供应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占比。加大太阳能光伏项目的推广,布局建设氢能产业园,推进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5)推动建筑节能,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装配式建筑。

  (6)以深圳国际低碳城开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国际低碳城建设,大力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二、评价单元划定结果

  依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DB4403/T 595),区域共划定8类20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评价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5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4个、功能混合评价单元3个、农田保护评价单元1个、农林生产评价单元1个、科研教育评价单元1个、公用设施评价单元4个单元。

  表1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评价单元类型

长编码

短编码

所属“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710046PDY01

YX46PDY01

龙岗河市级湿地自然公园和深圳松子坑市级森林自然公园(坪地片)

4.20

农田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6PDT01

ZD16PDT01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坪地街道黄沙河重点管控单元、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31

人居敏感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6PDR01

ZD16PDR01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1.58

ZH44030720016PDR02

ZD16PDR02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0.65

ZH44030720016PDR03

ZD16PDR03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7.38

ZH44030730054PDR04

YB54PDR04

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2.41

ZH44030720017PDR05

ZD17PDR05

坪地街道黄沙河重点管控单元

2.06

产业发展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6PDC01

ZD16PDC01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9.64

ZH44030720016PDC02

ZD16PDC02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5.27

ZH44030720017PDC03

ZD17PDC03

坪地街道黄沙河重点管控单元

6.83

ZH44030730054PDC04

YB54PDC04

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7.25

农林生产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6PDN01

ZD16PDN01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坪地街道黄沙河重点管控单元、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37.26

公用设施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6PDH01

ZD16PDH01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1.83

ZH44030730054PDH02

YB54PDH02

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2.03

ZH44030730054PDH03

YB54PDH03

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98

ZH44030730054PDH04

YB54PDH04

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27

科研教育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7PDK01

ZD17PDK01

坪地街道黄沙河重点管控单元

2.66

功能混合评价单元

ZH44030720016PDG01

ZD16PDG01

坪地街道丁山河重点管控单元

1.02

ZH44030730054PDG02

YB54PDG02

坪地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99

ZH44030720017PDG03

ZD17PDG03

坪地街道黄沙河重点管控单元

3.38

  三、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环境管理要求由8类20个单元管理要求和16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

  单元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引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污染排放管控、生态保护要求、绿色低碳发展等管控维度。

  行业环境管理要求设置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等管控维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龙岗区坪地街道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本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三)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

  执行行业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污染影响类通则或生态影响类通则。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建设内容可区分执行的,分别执行对应的行业管理要求;不能区分的,从严执行。

  (四)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监管;预期性条款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五)文件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中提及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有更新的或国家、省、市有新标准出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评价单元所涉环境功能属性有更新时,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开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但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公开承诺,并落实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进行公开承诺,但须落实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本管理清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龙岗区坪地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图

  2.龙岗区坪地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3.龙岗区坪地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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