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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平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9-19

文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区平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龙岗区平湖街道实际,制定本管理清单。

  一、总体情况

  (一)区域基本概况

  平湖街道(以下简称“区域”)位于深圳中北部,地处深圳、东莞两市与龙岗、龙华两区交界处,东与横岗街道相连,南与南湾、吉华街道相交,西与龙华区接壤,北与东莞市凤岗镇毗邻,辖区面积约40.99平方公里。

  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良好,2022年平湖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二级标准,环境空气优良率为88%,PM2.5年均浓度18微克/立方米,臭氧年平均浓度为93微克/立方米。平湖街道紧邻雁田水库,主要河流有君子布河、山厦河(水贝河)、鹅公岭河、木古河等,辖区内的甘坑水库、苗坑水库均为生态景观型水库。根据水质考核断面的水质现状统计结果,君子布河、鹅公岭河、山厦河、木古河水质均呈现向好趋势,2022年均达到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标准,湖库水质稳定达标。声环境方面,2022年区域环境噪声达标率为100%。平湖街道在龙岗区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龙岗区国土空间保护与发展“十四五”规划》,平湖街道位于平湖-鸡公山生态廊道东侧,辖区内平湖生态绿地被定义为“重点生态片区”。

  (二)区域发展目标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草案)》,龙岗区职能定位为深圳东部区域的综合性服务中心、全球电子信息产业高地和绿色低碳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国际合作高等教育和文化体育交流中心。“十四五”时期,围绕深圳市“20+8+20”产业集群及空间布局,龙岗区全力打造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深圳全球标杆城市的全球电子信息产业高地,形成“11+2”产业集群。平湖街道位于龙岗区西部先进制造业园区,以ICT产业、半导体产业、通用电子元器件产业、AIoT产业、创意生活产业为主导,辅助发展大数据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地方优势产业、商贸物流业、生活服务业。

  根据《龙岗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无废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相关规划,到2025年,全区PM2.5年均浓度低于22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6%,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不低于6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100%得到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壤安全利用水平稳步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得到严格管控,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切实加强,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提升。

  (三)区域总体管控要求

  1.产业引入要求

  (1)鼓励引进ICT产业、半导体产业、通用电子元器件产业、AIoT产业、创意生活产业,辅助发展大数据产业、生命科学产业、地方优势产业、商贸物流业、生活服务业。逐步由区域物流枢纽转变为深圳东部市级城市中心、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2)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能耗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除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条件,确保红线区“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开展的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地块,应严格落实《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

  2.功能布局要求

  (1)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优化污染源布局,规划工业用地在建设时宜预留各类环保设施功能空间,将产生污染排放的工序或车间设置在远离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一侧。

  (3)在已建成或者规划建设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4)在水质净化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周边设置的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住宅、办公、学校、医院等人居敏感区。

  (5)平湖南部雁田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深圳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在水源保护区调整正式生效前,继续执行二级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3.污染排放管控

  (1)强化涉水污染源治理,严控面源污染。持续推进管网修复与改造,加快推进河流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河流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放口前,依法开展科学论证,编制论证报告,并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进一步加强工业VOCs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深入开展工地扬尘治理,落实工地扬尘治理“6个100%”治理措施,持续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3)强化施工噪声防治,加大夜间施工管控力度。加强工业和交通噪声防控,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污染源监管力度。

  (4)持续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提升末端处理能力。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5)健全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蔬菜水果基地等重点农用地块的常规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6)开展建设项目NOx等量削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其中,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7)加强涉重金属污染防治,推动涉重金属产业集中优化发展,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推进产业集聚区内电镀等产业链配套企业进入专业园区。严格重点重金属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替代比例不低于1.2:1。

  4.生态保护要求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三线一单”优先保护单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基本生态控制线、河道蓝线等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优化生态空间,以水库、公园作为生态源地,以道路、河流为骨干,强化片区生态廊道的连通性,加强生态源地和生态节点之间的连通,提高生态系统网络格局的稳定性。

  (2)实施河道生态补水和岸线修复,加强君子布河、山厦河、鹅公岭河等支流水生生态修复,推进苗坑水库、甘坑水库、罗山水库的湿地营造和水生态修复,构建多种动物微栖息地,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资源。

  5.环境风险防范

  (1)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及应急物资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规范落实环境应急演练和培训。

  (2)严格重金属风险管控,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分区防控策略。推动辖区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3)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收运、贮存、处置规范化管理,督促企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4)垃圾焚烧发电厂、水质净化厂、火力发电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6.绿色低碳发展

  (1)加快推动传统行业绿色转型,促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升级改造;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的前提下进入工业园区内建设,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

  (2)严格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强度”双控制度,依法开展能源审计,新建工业项目碳排放强度优于行业基准水平。

  (3)严控用水总量,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水关。推动水质净化厂节能降耗,提高再生水利用规模与利用率。

  (4)优化调整能源供应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占比,加大太阳能光伏项目的推广。

  (5)推动建筑节能,全区新建建筑10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装配式建筑。

  二、评价单元划分结果

  依据《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B4403/T 595),评价区域共划定9类、共25个评价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个、人居敏感评价单元7个、产业发展评价单元9个、功能混合评价单元2个、农田保护评价单元1个、交通枢纽评价单元2个、绿地休闲评价单元1个、农林生产评价单元1个、公用设施评价单元1个。

  表1 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评价单元类别

长编码

短编码

所属“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710034PHY01

YX34PHY01

雁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湖片)

2.98

人居敏感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R01

YB42PHR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20.26

ZH44030730042PHR02

YB42PHR02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34

ZH44030730042PHR03

YB42PHR03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72

ZH44030730042PHR04

YB42PHR04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79

ZH44030730042PHR05

YB42PHR05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65

ZH44030730042PHR06

YB42PHR06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49

ZH44030730042PHR07

YB42PHR07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20

产业发展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C01

YB42PHC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0.04

ZH44030730042PHC02

YB42PHC02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8.18

ZH44030730042PHC03

YB42PHC03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4.96

ZH44030730042PHC04

YB42PHC04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3.72

ZH44030730042PHC05

YB42PHC05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0.39

ZH44030730042PHC06

YB42PHC06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77

ZH44030730042PHC07

YB42PHC07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3.60

ZH44030730042PHC08

YB42PHC08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28

ZH44030730042PHC09

YB42PHC09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85

功能混合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G01

YB42PHG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62

ZH44030730042PHG02

YB42PHG02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7.49

农田保护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T01

YB42PHT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0.91

交通枢纽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J01

YB42PHJ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5.12

ZH44030730043PHJ02

YB43PHJ02

樟坑径直升机场(平湖片)

0.13

绿地休闲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L01

YB42PHL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1.41

农林生产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N01

YB42PHN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7.93

公用设施评价单元

ZH44030730042PHH01

YB42PHH01

平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

2.14

  三、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一)内容组成

  环境管理要求由9类25个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和13个行业管理要求构成。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设置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产业引入要求、功能布局要求、生态保护要求、低碳绿色发展、污染排放管控等管控维度。

  行业环境管理要求设置排放标准、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等管控维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要求适用于指导龙岗区平湖街道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及环境管理工作,已建及在建项目应按照已取得的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若有)等要求执行。

  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建设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建设单位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本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三)执行原则

  建设项目在开发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在评价单元的单元综合管理要求及行业管理要求。

  执行行业管理要求时,有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其行业管理要求;无对应行业管理要求的,执行污染影响类通则或生态影响类通则。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建设内容可区分执行的,分别执行对应的行业管理要求,不能区分的,从严执行。

  (四)条款属性

  环境管理要求具体条款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类。约束性条款应当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监管;预期性条款推荐执行。鼓励建设单位执行预期性条款。

  (五)文件更新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中提及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其版本有更新的或国家、省、市有新标准出台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六)信息公开

  对于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但建成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专栏)进行公开承诺,并落实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未纳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且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无需进行公开承诺,但须落实管理清单有关规定。

  本管理清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附件1.龙岗区平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划定图

  附件2.龙岗区平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附件3.龙岗区平湖街道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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