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南湾街道临时救助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版)
发布机构: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24-12-20
文 号:
为规范我街道临时救助工作,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龙岗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按现有救助政策无法解决和安置或已享有市、区相关救助,但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补充性的救助以及针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条 临时救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得到相应救助;
(二)坚持及时救助的原则,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助;
(三)坚持适度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个人自救有机结合,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街道临时救助所需经费,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组)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条 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组)按照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临时救助经费预算计划,经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本救助细则所规定的救助对象应在南湾街道辖区居住、工作、生活的人员,包括深户和非深户。
(一)因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需要紧急安置的家庭和个人;
(四)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五)特困、低保、低边、残疾、优抚、老人等各类困难民政对象生病住院或去世的;
(六)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临时安置等救助措施。
第七条 对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救助。
(一)500元以下小额现金救助:
1.常年多次申请民政救助,公安部门亦无法处置的人员,例如患艾滋病、丙肝等八大传染疾病一年数次求助者,经工作人员耐心宣讲政策仍然劝离不走的人员;
2.常年在辖区内游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
3.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停工停业、经营困难、务工不着等,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人员;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分类进行现金资助或协助其返乡。对患有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的,给予不高于300元的现金救助;对患有一般性疾病或身患残疾的,给予不高于100元的现金资助;对生活无着,寻亲不遇的,给予不高于50元的现金救助,对需返乡的,资助其购买普通列车或汽车票协助其返乡。原则上每人每年资助1次,特殊情况1年不超过两次。
(二)500元-3000元救助金(含3000元):
1.因突发性、紧迫性疾病或者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救助的人员;
2.陷入事实困境的户籍群众,如无法支付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的青少年、突发困难的各类民政对象等;
3.因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给予救助的人员。
4.民政在册对象因生病住院或去世、需要上门慰问的,原则上1000元/次,特殊情况1年不超过4次。
(三)3000元-5000元救助金(含5000元):
因治疗重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或因疾病和意外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和家庭。
(四)5000元-10000元救助金(含1万元):
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急需资金进行救治的人员,如癌症、器官移植手术等。
第八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及其实际情况提供实物救助。
(一)军大衣、军被等衣物;
(二)方便面、八宝粥、饮用水等食物;
(三)口罩、消毒用品等防护物资;
(四)其他物资。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救助对象需要紧急安置,或因火灾、公共卫生等情况救助对象暂无住所的,根据救助对象需要和实际情况提供临时食宿。
(一)因台风、寒潮等自然灾害天气需紧急安置的,除避险中心外,各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救助对象入住符合条件的小旅馆;
(二)因火灾、公共卫生等情况救助对象暂无住所的,除临时庇护点外,各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救助对象入住符合条件的小旅馆。
第十条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协助返乡等其他救助。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5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金或需立即予以救助金缓解困境的流浪人员或外来临时需要救助的对象,由其本人或工作人员直接填写《南湾街道临时困难救助发放表》(见附件1-2),由社区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任一证件复印件,确属“三无”人员或无法提供证件资料的,由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并拍照留底。实施救助时,需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包括2名),登记后可直接以现金形式救助。
第十二条 提供5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金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须填写《南湾街道临时救助家庭情况调查审批表》(附件1-1),并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社区审核下列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1.家庭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提供本市有效居住证或本市居住材料,需在南湾街道辖区居住满三个月或者工作满三个月;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证明、失业证、残疾证,属于最低生活保障、低边、特困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低边证、特困证);
3.不动产登记证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都需要开具);
4.家庭情况说明(社区开具);
5.申请人在深圳开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按指纹并注明开户支行);
6.其他需要证明的佐证材料;
7.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票据(深圳本地公立医院的发票或在深圳市外就诊有转诊证明);
8.申请助学救助的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缴费通知书或学费票据。
经社区分管负责人和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组)负责社会救济的工作人员共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3天后,报请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组)主任审核,并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同一自然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年度救助总额不能超过深圳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四条 对于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如隐瞒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不予临时救助;一经核实,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组)有权责令救助对象退回救助款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组)负责解释,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重大特殊情况,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