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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5-05-30

文  号:

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为了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好衔接,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决定》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海绵化设施的验收管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依法负责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其设立依据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版,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依照《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第七条第五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11月23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除了《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市水务局会同市司法局启动了《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修改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立法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和市委审定后,形成《决定》。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删除《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未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转载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转载时间:2025年05月30日
转载链接:https://swj.sz.gov.cn/xxgk/zfxxgkml/zcfg/content/post_12167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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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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