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日期:2021-03-17
文 号:深龙文规〔202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东部文化高地建设,逐步提升城区文化软实力,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区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659号《博物馆条例》及《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深圳市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修订)》。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2021年3月4日
深圳市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国有博物馆,推动我区博物馆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管理运行水平,根据《博物馆条例》《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文物主管部门设立备案、在民政部门取得法人资格且馆舍设立在龙岗区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扶持重点】优先扶持以下几类非国有博物馆:
(一)在本领域内收藏数量多、藏品品质高、展览受众广,处于全国同类博物馆中的领先水平,对周边有较强的文化影响力;
(二)体现岭南区域特点或客家特色文化;
(三)填补国家、省、市博物馆门类空白。
第四条【扶持项目】本办法扶持项目分为运行补贴、临时展览补贴、开办资金奖励、藏品品质奖励、定级奖励、学术研究奖励、荣誉奖励等。其中奖励类项目均为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扶持原则】按照“社会办馆、政府扶持、提升质量、激励创新”的思路,实行申报公平、评审公正、过程透明、授予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区文物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发展经费。区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核定非国有博物馆资金扶持规模,报区财政部门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场馆选址】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使用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作为馆舍。
第二章 补贴奖励项目
第八条【分级补贴】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规范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给予相应补贴或奖励。
第九条【运行补贴】对免费开放满一年(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年度接待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运行补贴。
原则按照市、区一比一金额给予补贴,两级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非国有博物馆实际支出的80%。拨付区级运行补贴前,由区文物主管部门先行对非国有博物馆上一年度运行成本进行审计核算。
运行补贴依据综合评审划分出的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按区级补贴上限的100%、80%、50%给予补贴。
第十条【临时展览补贴】临时展览包括馆藏文物展览、市内馆际交流展、引进国内或境外展等,市、区两级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临时展览实际支出的80%。
临时展览补贴依据综合评审划分出的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分别按区级补贴上限的100%、80%、50%给予补贴。每家非国有博物馆区级年度临时展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开办资金奖励】对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自行装修场馆的,奖励博物馆实际装修布展费用的50%。实际装修布展费用起算时间为自博物馆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向前追溯一年。奖励标准为:
(一)综合评审被评为优秀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综合评审被评为良好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综合评审被评为合格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藏品品质奖励】对非国有博物馆藏品中有一级文物且达到一定数量的,给予藏品品质奖励,其中有20件以上的,奖励50万元;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奖励40万元;5件以上10件以下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三条【定级奖励】对非国有博物馆被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分别按照《深圳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中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学术研究奖励】参加“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最具创新力博物馆”活动获奖的,每种奖项分别奖励50万元。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每出版一本学术专著的,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荣誉奖励】非国有博物馆在省文物行政部门举办的运营状况评估中获“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教育实践基地称号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荣誉称号级别的不同,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十六条【文产、文旅融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根据本馆办馆宗旨和藏品特色,开发相应的文化创意产品,以增强博物馆自身“造血”功能;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与旅行社进行文旅合作,以提高博物馆的文化知名度。相应扶持按照文产、旅游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创新展览方式】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托本馆馆藏资源,通过创新展览展示方式,进一步丰富观众参观体验。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补贴类申请材料】申请运行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参观人数统计材料(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复印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
(四)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五)市级运行补贴凭证;
(六)其他必要的辅证资料。
申请临时展览补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展品清单。展品为租借的,需提供租借合同;涉及文物出境或入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二)展览大纲;
(三)展览举办效果(包括展览期间参观人次、配套辅助活动情况、举办展览的成功经验等);
(四)实际费用支出单据。
第十九条【奖励类申请材料】申请开办资金奖励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备案批复文件及法人登记等有关材料;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标注展厅范围以及博物馆其他功能区域的馆舍总平面图、局部平面图(或平面示意图),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的消防合格意见书或备案文件(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作为馆舍的从其规定);
(三)装修费用清单以及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关于装修费用的审核报告;
(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
(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能够证明符合补贴条件的其他材料。
申请藏品品质奖励的,须提供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馆藏一级文物的认定材料。
申请定级奖励、学术研究奖励、荣誉奖励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流程
第二十条【受理部门】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非国有博物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并承担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该办法所称区文物主管部门是指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审核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核流程如下:
(一)由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文博专家及第三方机构对申请材料出具评估意见;
(二)依据评估意见,确定扶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政府审批流程核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回避制度】与申报扶持项目的非国有博物馆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规范管理】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十四条【扶持承诺】获得藏品品质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其一级文物必须在本区内展出,三年内不得借出展览。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办展借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申报原则】申请补贴或奖励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影响其公益性基金的申请及相关政策支持。但设立在文化产业园内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可重复享受区级有关补贴。
第二十六条【配合审计】接受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积极配合区文物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法追回被骗取的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资金用途】扶持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取消资格】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或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列为不予扶持的非国有博物馆,一律取消其区级扶持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六 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暂行办法》(深龙府办规〔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岗区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综合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