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岗区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5-10-29
文 号:深龙商务规〔2025〕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9日
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深龙府规〔20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深圳市龙岗区商务局负责管理使用,用于扶持根据本办法制定的投资促进、商贸业、外经贸发展等实施细则中的扶持项目,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科学设立、绩效优先、管理规范、公正透明、全程监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应突出政策导向,避免过于分散,同时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执行,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各项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通知)。
(二)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续期申请,开展续期、调整绩效评价,清理期满退出或者被撤销的专项资金,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目录和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区财政局对存续期内的专项资金进行不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滚动优化调整专项资金设置,提出简易续期、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四)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通知)发布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区财政局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相关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商务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协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负责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指导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七条 其他单位(个人)职责:
(一)申报单位(个人)应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区商务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
(二)受区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促进领域、商贸领域、外经贸领域,以及国家、省有关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其他支持项目,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项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龙岗辖区内实际经营且符合要求的企业、社会组织、符合要求的其他扶持对象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十条 根据分类管理的需要,对专项资金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奖补,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区委、区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同意,可采用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十一条 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原则,区商务局应做好项目储备,提前组织开展项目谋划、研究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绩效目标,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原则上应调剂用于同一或相近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当年累计调剂专项资金金额达到年初下达部门专项资金总金额10%以上的,区商务局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报请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商务局按照批复下达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出,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对于兑现上一年度政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完毕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专项资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决算,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区商务局依据本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编制具体项目的申报指南(通知),并通过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龙岗区政府在线、龙岗区商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申请指南(通知)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个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个人)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五)申报单位(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各扶持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一)申报:指导申报单位(个人)通过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全流程项目申报,涉及保密的不适合网上申报的项目,可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初审:对申报单位(个人)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复审:对申报单位(个人)进行资质审查。结合本办法、实施细则、申请指南等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就申报单位(个人)提交材料向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同时,应向存在类似扶持政策的相关部门发函征求意见,以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扶持。
(四)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对申报单位(个人)的相关经济数据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商务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
(五)结合初审、复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结果,提出项目扶持计划,经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区商务局书面提出,由区商务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个人)反馈理由。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商务局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区商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局在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预算绩效目标偏离、无效或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区商务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商务局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区商务局对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商务局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审计、审核的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履约评价,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商务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项目申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并由区商务局按照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因保密需要无法采用公开受理和信息公示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