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发布日期:2025-09-28
文 号:深龙科规〔202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推动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5年9月28日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推动龙岗区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5〕131号)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分为标准类孵化器、卓越类孵化器两大类。标准类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卓越类孵化器指符合标准类孵化器的定义,且能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孵化器。
第三条 本办法的管理对象为龙岗辖区内经认定的区级孵化器。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孵化器扶持政策,按照科技专项资金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区级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申请区级标准类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系在龙岗区实际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20000平方米,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产权关系明晰;
(三)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在孵企业不少于9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
(四)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较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成果转化、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六)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六条 申请区级卓越类孵化器,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在孵企业中,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不少于2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区级孵化器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九条 孵化器认定工作按如下流程开展:
区级孵化器认定实行核准制,由孵化器运营单位提交材料申请,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区科技创新局结合现场考核情况,确定拟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名单。
区级孵化器拟认定名单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异议反映情况属实的,区科技创新局不予认定。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在孵企业的服务和载体运营管理,提升载体运营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区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按要求严格做好在孵企业资料审核、政策申报等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对认定满1年以上的区级孵化器开展一次运营考核,并就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运营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二条 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和管理情况四个方面,划分为一般项、加分项,考核形式以书面材料审核结合现场核查为主。
(一)服务能力包括:孵化场地建设、服务团队建设、创业辅导服务、融资服务、创新创业服务、成果转化服务等情况;
(二)孵化绩效包括:在孵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在孵企业获奖、成果转化、毕业企业数量等情况;
(三)社会贡献包括:组织公益讲座、提供低成本创新创业空间等情况;
(四)管理情况包括:按要求报送园区发展、在孵企业信息等情况,积极参加各类工作会议、采访、培训、活动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四条 对运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级孵化器,予以撤销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孵化器运营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纳入考核的孵化器不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未按要求参加考核的;
(二)孵化器未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的;
(三)孵化器运营单位存在失信、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申报弄虚作假、不配合开展孵化器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等情况;
(四)孵化器连续两次不配合参与区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孵化器原则上不得变更运营主体。确需变更运营主体名称的,运营单位应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六条 区级孵化器经认定的面积范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孵化器确需进行增加、置换、减少面积需在首次认定两年后重新申请孵化器认定,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审核。
第十七条 孵化器对其所提交的扶持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撤销区级孵化器认定,认定部门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原认定的区级综合类孵化器、专业类孵化器分别按标准类孵化器、卓越类孵化器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条 孵化器获得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金奖励与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相冲突的,以区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深龙科规〔2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