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深圳市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07-15
文 号:深龙集资规〔2025〕3号
各街道办:
按照《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我们配套制订了《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集体资产管理局
2025年7月9日
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保障股份合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深龙府办规〔20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体用地开发(含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非农建设用地开发等,下同)、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资产租赁、货物和服务采购等事项,市、区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等原则,以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按规定制定和完善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重大事项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或罢免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绩效、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公司收支预算编制、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四)征(转)地补偿款、拆迁补偿款使用,集体股收益使用。
(五)大额资金使用。
(六)重大资产处置。
(七)重大投资购建。
(八)向外融资借款、对外贷款、担保抵押、债权债务处置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九)需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事项。
(十)对外签订或解除的重大合同和参照重大合同程序出具的具有实际经济内容的确认函、承诺书、备忘录等。
(十一)集体用地开发、集体用地使用权及集体用地项目公司股权转让。
(十二)修订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十三)股权调整、转让。
(十四)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
(十五)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十六)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实施应当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前款第(一)项按相关规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部门备案,第(二)至(十)项按规定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第(十一)项按规定报街道办事处审查或备案,第(十二)至(十五)项经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后报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选举或罢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须经社区党委研究同意,涉及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开发和其他大额资产转让、抵押、质押或者保证的重大事项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前应当经辖区社区党委研究审议,情况特别复杂的,应当由社区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第八条 需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单笔支出金额达到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总额的20%或400万元以上的支出。
资产处置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对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有集体资产进行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变更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注销、损失核销等;投资购建是指公司投资兴办或参股企业、投资股权基金,购置土地、物业、汽车等资产,以及提前解除(土地、物业)租赁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的;重大是指金额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或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范围。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权管理具体事项应当参照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本应当设置集体股和合作股(个人股),集体股原则上不低于总股本的30%,合作股(个人股)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70%。公司增资扩股的,应当将清产核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增资扩股方案等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后报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区分投资项目风险类型和额度,明确投资、民主决策程序。以下投资项目可经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的投资项目;
(二)投资金额达到大额资金使用标准且未达到上一年存款总额三分之一的低风险投资项目,如购买国债、国债逆回购、存款类理财产品、央国企发行(或担保)的债券等;
(三)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或计划中,已授权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会议实施的项目;
原则上,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风险系数较高的项目,如确有需要,应当按“一事一议”原则经股东(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程序审议,且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得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总额的20%。
具体程序可由各股份合作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凡因发展需要,需向外借款的,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安全,防范风险,股份合作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贷款,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外提供担保或贷款的,应当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审查。
股份合作公司为其分、子公司提供贷款,可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向外借款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对外贷款指公司向其他单位借出的资金。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一)重大资产拍卖、转让、置换、交易等产权变更;
(二)公司或股份合作、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兼并、分立、解散、终止、破产清算或变更组织形式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终止、破产清算的;
(三)以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与他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
(四)公司进行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的;公司独资、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进行股权或土地使用权、物业产权转让的;
(五)资产抵押及其担保的;
(六)增资扩股;
(七)重大投资购建;
(八)达到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目录限额标准的范围的资产租赁;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由股份合作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其结果向全体股东公开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街道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的监管力度,定期对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和公开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线索,应当移交同级纪委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细则中的期限,除表明“工作日”外的,以自然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进行解释。